劉金祥
  德國著名法學家薩維尼認為,法律的任何部分都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只能是在歷史中存在、在歷史中展開的法律。所以,法治的形成與發展貫穿人類文明的始終,無論哪一個國家的哪一部法律幾乎都是占主流地位的法律思想的衍生品和派生物。
  我國法治的歷史從周代的貴族法治到現代的民主法治,其間大體經歷了君主法治、帝製法治、專製法治、官僚法治四個階段。貴族法治的實質是別親疏、殊貴賤、斷於禮。周禮是貴族的行為規範,禮治的核心是維護宗法等級制,用血緣關係維繫君王統治,用族權建設支撐政權運行,體現了用禮法和道德約束權力的精神,這是法治的初始形態。在宗法制和分封制的社會制度背景下,禮就是必須遵循的規則,是權力運作的依據。我國現代著名政治學家薩孟武先生說:“古代之所謂‘禮’乃包括‘法’在內。”可見,政治學和法學研究者大可不必諱言禮治。禮治作為中國法治的起始階段,是建立在土地國有制基礎上的最早的法治,對於維護西周王朝近300年的國祚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禮崩樂壞的春秋戰國時期,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通過納仁入禮,以尋求新的治國之道。孔子並沒有用禮治排斥或取代法治。在他看來,禮治是法治的前提:“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儒家仁學思想強調執政者的政治道德、執政藝術對於實施法治既是必要的、又是必需的。正如孟子所雲:“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儒家將禮治與法治結合併用,主張二者不能分離,互為因果,“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在從分封制向郡縣制過渡的時代,禮法並用無疑是一種符合當時世情的高超的政治治理智慧,這種禮法並用的治理模式也構成了我國法治最初的形態和格局。
  歷史進入戰國時期,註重法律規制功能而否定道德教化作用的法家思想被秦國等一些諸侯國奉為圭臬,禮法並用逐步讓位於帝治一元。法家棄絕了西周以來的天命神權、君權神授思想,認為法律應當體現平民的意志,主張打破貴族對土地、對權力的世襲壟斷,反對貴族擅權專權,倡導“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在法家那裡,法律如同度量衡,具有平衡利益、規範行為、統一尺度、定分止爭的功效。“吏民規矩繩墨”,法律是富國強兵、維護秩序的統治工具。法家重視法律的強制力,而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認為“賢人之治”、“聖人之治”是靠不住的,“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法家雖然正視人性中“好利惡害”、“趨利避害”的一面,但是將法治與禮治、德治對立起來,主張“以禮服人”、“不務德而務法”,貶抑道德教化的作用,這實質上抽空了法治的道德基礎。僅僅靠嚴刑峻法樹立法令的絕對權威是缺乏精神資源支持的。法家的法治主張是對分封和貴族宗法世襲制的修正和改造,也是郡縣制和官僚委任制發展的必然結果,是貴族法治逐步解體的表現。韓非的“法不阿貴”思想閃爍著平民法治的光芒。但是,法家思想堅持法律工具論,將法、術、勢三者並論,過於強調國君的權勢,所謂“人主者不操術,則威勢輕而臣擅名”,從而忽略了法治的獨立價值。靠權術而維持政治權威,難以夯實政治根基。法家法治的重心是治吏治官,但是治官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治民。質而言之,法家的法治只治臣民,不治君主,其理論不僅難以回答政權的合法性問題,而且為陳勝、吳廣大澤鄉起義埋下了種子。
  秦漢以降,以文治武功為旨歸的官僚法治日趨形成,與先前的貴族法治相比較,秦漢以後的帝製法治是一種相對進步的秩序構建。著名史學家錢穆先生曾言:“中國政治,實在一向是偏重於法治的,即制度化的,而西方近代政治,則比較偏重在人治事實化。何以呢?因為他們一切政制,均決定於選舉,選舉出來的多數黨,就可決定一切了。我們的傳統政治,往往一個制度經歷幾百年不變,這當然只說是法治,是制度化。”雖然錢穆先生的觀點頗多爭議,但今天看來也有一定道理。我國古代社會的官僚法治包括官員的選任、監督等都有閃光之處,並非乏善可陳,也不能簡單地以“法律儒家化”予以概括。法家的治吏傳統一直覆蓋秦漢以來的社會治理,維持著龐大中華帝國的權力運轉。不加分析地把君主專制與人治畫上等號顯然是掩蓋了我國古代社會運用法律治理國家的經驗。臺灣學者許倬雲在《萬古江河》一書中指出:“秦始皇統一中國,將秦國已實行的制度施行於全國,漢承秦制,大體未改,但是經過三四代的逐漸改革,專業的文官構成統治機構的主體。從此以後,中國的皇帝不得不與龐大的文官集團共治天下,內廷與外朝的區分,頗同今日企業組織董事會與公司抗衡相似。”法治作為一種社會實踐,是歷史發展的產物,而不是邏輯演繹的結果。考察中國法治歷程,要把法治作為歷史現象、歷史事實加以審視、發掘和剖解。正如薩維尼所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法治演變的過程也是一個民族自我發展的理性過程。
  歷史變遷常常從細微之處開始。中華帝國的官僚法治進入明清之際已經顯露出不合時宜的窘態,於是乎“經世致用”思想也在法治層面開始發酵萌生。黃宗羲將批判的焦點對準君主專制,期冀用“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以使得天下人“各得其私,各得其利”。王夫之則認為皇帝視天下為一己一姓之私,只能陷入專制的怪圈,對官吏的管制也難以真正實現:“法愈密,吏權愈重;死刑愈繁,賄賂愈章。”要想真正管住權力,就必須把帝國變為立憲國。這種用歷史眼光看待和理解法治,將法治理想構建在厚實的中國曆史和中華民族日常生活之上,顯示出現代法治意識在中國的啟蒙和覺醒。從這個意義上講,近年來一些中外政治學家和法學家將法治的源頭歸為西方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換言之,法治絕非西方國家的專利,而是西方對傳統進行反省、批判和改造的結果。美國著名政治學者弗朗西斯·福山一方面說:“古代帝制中國沒有法治”,一方面又說:“在某種意義上說,中國人發明瞭好政府。他們設計的行政機構是理性的,按照功能而組織起來,以非人格化標準進行招聘和晉升,這絕對是世界第一。”可見,中國古代政治運作中限制權力的方式與西方思維迥異,彰顯出政治的複雜面貌和法治的深徹淵源。因此,在建設法治中國的道路上,吸納思想、引進概念、移植法條並不是根本路徑。如何整合融匯中西法治思想,培植構建中國法治的思想體系,是一個目前亟待正視和解答的問題。在建設法治中國的今天,確有必要認真梳理和系統盤點中國法治的思想資源,從歷史角度瞭解和認知法治思維,以歷史素養把握和運用法治規律,將法治中國的的願景構建在堅實而厚重的中國古代歷史和中華民族日常生活之上。
  (作者為哈爾濱工業大學客座教授)  (原標題:用歷史眼光看待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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